诺奖与法律
L是对一代中国人产生了很大影响的人士,这个影响是好是坏还有待实践检验。今天从外交部的网站得知他被授予诺贝尔和平奖,外交部发言人对此表示了不满甚至愤怒。考虑到L久已成为敏感词,估计不太好找,所以转录于下:
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答记者问
问:10月8日诺贝尔委员会把今年的诺贝尔和平奖授予中国“异见人士”刘晓波,请问你对此有何评论?
答:诺贝尔和平奖应授予“为促进民族和睦,增进各国友谊,推动裁军以及为召开和宣传和平会议而努力的人”,这是诺贝尔的遗愿。刘晓波是因触犯中国法律而被中国司法机关判处徒刑的罪犯,其所作所为与诺贝尔和平奖的宗旨背道而驰。诺委会把和平奖授予这样一个人,完全违背了该奖项的宗旨,也是对和平奖的亵渎。
问:刘晓波获奖是否会影响中挪关系?
答:近年来,中挪关系一直保持良好发展,这有利于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诺委会授奖刘晓波与诺贝尔和平奖宗旨背道而驰,也会给中挪关系带来损害。http://www.fmprc.gov.cn/chn/pds/wjdt/fyrbt/t759532.htm
对这一问题进行评论超出了我的能力,也不合时宜。不过,从法理学和法社会学的角度还是有几个问题可以思考,在下不揣浅陋,列于下。
一,中国政府对此表示愤怒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一个国际组织褒奖自己认定的罪人,无论如何是有伤情感的。
二,这种愤怒当然是一种情感,是主观的,在这方面,有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可能是有的,如果没有,也可以讨论。
三,L得奖这件事表明已经形成了一个“世界公民社会”,它可以不顾及政府的颜面而行为。这个政府既包括它褒扬的对象所属的政府,也包括它自己所在地的政府。所以如果因此而株连挪威政府,似乎也有点“冤枉”。因为诺奖委员会与挪威政府的关系不同于中国企业与中国政府的关系,挪威政府想管也管不了。因此,我认为当对挪威政府表示理解,不要因此而影响中挪的友好关系,这或许对双方人民都有利。
四,建议在全国宣传L案,公布L的罪行,使中国人民明白L是什么人,他犯了什么罪。这样做有许多好处。其一,诺奖的影响很大,如果不说清楚,免得大家不理解政府的行为。其二,L是个很有影响的知识分子,坦率地讲,他前些年的文章是我比较喜欢的,我相信喜欢的不只是我一人,公布了他的罪行,有助于帮助我等平民重新认识L。其三,直到目前为止,L案是什么,我相信中国人都不知情,我忝为法律中人对此也只知一鳞半爪,公布它有利于进行法治宣传,有利于表明我国政府是个法治的政府,表明中国的司法是公开的。
来源:http://blog.caijing.com.cn/expert_article-151500-11826.shtml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