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11

工商银行跨境汇入汇款

跨境汇入汇款

方式之一:电汇汇入

☆ 业务简述
  您只要在我行开立了活期多币种账户(如理财金账户、灵通卡、活期一本通等),即可接受跨境电汇汇入汇款。中国工商银行作为国际swift清算组织成员,利用先进的外汇汇款及资金清算系统、强大的境内外服务网络和代理行资源,为您提供多币种的、快捷的跨境汇入汇款服务。
  ☆ 特色优势
  1. 多币种、多地区:通过我行,您可接收来自世界不同国家或地区(港澳台地区)、可自由兑换货币(以我行对外公布的外汇牌价币种为准)的境外汇入款;其中,我行可以经营外币储蓄存款的币种可以原币入账,非存款币种的可自由兑换货币需要您提供国家外汇局规定的有关结汇的证明材料合规办理结汇后方可入账。
  2. 实惠:我行不收取境外汇入款手续费
  3. 轻松入账:只要提供我行的活期多币种账户(如活期一本通、理财金账户、灵通卡)作为汇款接收账户,款项到达后将自动入账,而无需您亲自前往办理入账手续。
  4. 服务周到:在您接收跨境汇入汇款之前,我行为您提供详细的跨境汇款路线指引,您可将其提供给您境外的汇款人,并请该汇款人依据该指引将款项以最简单、经济、快速的方式汇给您。

☆ 服务渠道
  汇款人可通过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往我行汇款,收款人则可通过柜台、电话银行或者网上银行方便的查询收款账户余额变化情况。

☆ 操作指南
  1. 境外机构或个人欲将款项从境外汇给境内的您时,请您事先根据所汇款项的币种,将我行相应币种的汇路指引(具体汇路指引请发送短信至95588或拨打95588咨询。)以及您作为收款人的相关信息提供给该境外汇款人。您需要提供给境外汇款人的主要信息包括:收款人(您)的姓名(即:与您证件姓名一致的普通话汉语拼音,或与你收款账户户名一致的普通话汉语拼音)、完整的我行活期多币种账户账号(或卡号)、收款行(即我行)全称(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收款行(即我行)swift代码、收款人联系电话及通信地址(英文)等信息。详情请咨询当地分行95588客户服务热线。
  2. 提示汇款人在境外银行进行汇款时,按我行汇路指引及您提示的收款人信息填写《汇款申请书》。若汇款人对如何填写汇款申请书没有把握,可以提示其在境外银行办理该笔汇款时将我行的汇入汇款指引出示给该汇出银行的职员,并请其协助。
  3. 如您作为收款人,未在我行事先开立外币储蓄账户,但又想将款项汇至我行的,建议您事先到我行开立活期多币种账户,以确保款项能够及时、顺利到账。

☆ 常见问题
  1. 接收境外汇款需要什么条件吗?
  答:您只要开立一个我行的活期多币种账户(如理财金账户、灵通卡、活期一本通等),按照《工商银行境外汇入汇款指引》将本人的相关信息告知境外汇款人即可接收境外汇入款。
  2. 如何使用汇路指引?
  答:根据汇款的币种不同有不同的汇路指引。“汇路指引”仅与汇入汇款的币种有关,与该笔汇款从哪个国家汇入没有关系。即:如果汇款人是从英国汇给您美元汇款,则您在使用和选择汇路指引时,应选择“美元汇路指引”,而非“英镑汇路指引”。
  4. 您的汇款怎么还没有到账?
  答:请向汇款人确认一下汇款时提供的收款人信息是否正确,收款账户是否为活期多币种账户,收款人姓名是否与收款账户户名相符;若上述信息都正确,可通过汇款人从汇款银行方进行查询。
  5. 为什么您收到的钱比汇出来的少?
  答:如果汇款行与我行互开往来账户,款项一般可全额汇达我行。但是,在汇款行与我行无账户关系的情况下,必须通过另一家或几家银行作转汇行将汇款款项转至我行。每家转汇行在做转汇业务时,都会从汇款额中扣收一笔转汇费。因此,您所收电汇款金额就有可能少于原汇出金额。
  7. 往工行汇款是不是只能在工行境外分行办理吗?
答:不是。您可以选择世界各国的任何一家银行往开立在工行的账户汇款,但如果您办理的是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则只能在我行境外分行办理。
  

8/1/11

禁止浏览视频

360浏览器
“查看”---“网页元素”---“不显示动画”“不显示视频”

7/17/11

《法律科学》稿约

稿 约

《法律科学》是西北政法大学主办的学术性刊物,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热诚欢迎法学研究人员、法律院系师生、司法工作者及法学爱好者惠寄优秀稿件。

一、本刊欢迎选题新颖、有独到见解和学术价值的法学理论文章,法学各分支学科的专题研究成果,有理论和实践价值的现实性研究成果。

二、本刊取舍稿件重在学术水平。对具有真知灼见、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的稿件优先采用。

三、来稿应符合教育部发布的《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辑规范》要求,具体内容可登录http://www.falvkexue.com进行查询。 

四、来稿应附有作者简介(姓名、出生年月、性别、民族、籍贯、职称、学位、工作单位、所在城市、邮政编码等)、摘要、关键词、中图分类号、注释、参考文献,基金资助的论文应对基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予以注明。篇名、摘要、关键词应翻译成英文。中英文摘要、关键词应排列于正文之前。注释采用脚注排于当页末,参考文献排于文末,同一文献同一编码。从期刊、论文集中析出文章注明其在该期刊、文集中的起止页码。

五、摘要应能客观反映论文的主要内容信息,直接明确地反映出作者的主要观点,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一般不超过200字,能够独立成文,切不要写成文章结构介绍或自我评价,不要用“本人”、“本文”等词起写。

六、本刊坚持文以质取的原则,实行匿名审稿,反对任何干扰编辑公正审稿的行为。编辑部对来稿统一登记分发,来稿请径寄编辑部,不要寄给编辑或主编个人,以免遗误。来稿请注明专投本刊。本刊反对一稿多投,反对抄袭、剽窃等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因一稿多投或侵犯他人著作权给本刊造成不良后果者,本刊将采取措施予以惩戒。凡投稿三个月内未收到编辑部采用通知者,可自行处理。来稿一律不退,请作者自留底稿。

七、对采用稿件,本刊在尊重作者原意的前提下,可对稿件进行技术处理。如不同意,请声明。

八、本刊已入编《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期刊网、中国数字化期刊群万方数据网、北大法宝,相应稿酬已与印刷版稿酬一并支付,不再另行支付稿酬。如不愿进入以上电子出版物,请书面声明,以便作出处理。

九、来稿请将作者信息与正文分开打印,以便匿名审稿。请随稿另页提供文章题目和详细的作者信息资料,在地址变动后也请及时告知编辑部,以便稿件发表后寄送稿酬。

十、从2010年起,本刊将采用网上投稿、审稿系统,请作者登录http://www.falvkexue.com进行注册、投稿。

十一、凡对本稿约有关内容未提出异议和特殊声明者,本刊将视为同意此稿约。

6/17/11

何家弘主编《当代美国法律》(修订版)提要

当代美国丛书(修订版)出版


黄安年辑 黄安年的博客/2011年6月15日发布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于2011年6月出版了当代美国丛书(修订版)



《当代美国丛书》自2001年首次出版以来,以其科学性和通俗性,引起较好的社会反响,成为我国各界了解美国的重要参考。为分析和反映近十年以来美国发生的深刻变化,帮助广大读者更加深入全面地理解美国,新修订的这套《当代美国丛书》对丛书中原有各卷进行内容、数据的更新,甚至对必要处进行了结构的调整。修订后的本套丛书依然以美国知识的普及为出发点,坚持深入浅出的著述风格,在科学性的基础上兼顾可读性,在全方面、多角度的前提下深入地剖析美国的方方面面。



当代美国丛书(修订版)推出的是《当代美国经济》、《当代美国政治》、《当代美国法律》、《当代美国文化》,而2001-02年时第一版的《当代美国宗教》、《当代美国社会》、《当代美国宗教》、《当代美国军事》、《当代美国科技》、《当代美国教育》等六本书能否推出新版,不得而知。



照片两张为笔者所拍摄。




何家弘主编《当代美国法律》(修订版)提要


黄安年辑 黄安年的博客/2011年6月15日发布;学术交流网/美国著作提要/2011年6月15日发布


书名: 当代美国法律(修订版)
丛书名: 当代美国丛书
主编: 何家弘
副主编: 邓矜婷


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出版人: 谢寿光
总编辑: 邹东涛
责任编辑: 祝得彬、王晓蕾、段其刚
责任校对: 南秋燕
责任印刷: 董然
项目统筹: 祝得彬
总经销: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发行部
印装: 北京季蜂印刷有限公司
出版时间: 2011年6月第1版
印次: 2011年6月第1次印刷
字数: 377000字
页数: 416页
印张: 22.2
开本: 1/20 787X1092
定价: 49元
国际书号: ISBN:978-7-5097-2201-5
图书目录
序言(2002年版)
在整个二十世纪,美国一直是世界第一强国。冷战结束
后美国所占据的推一超级大国地位,至少可以再保持二三十
年。今天,美国是中国最重要的外交对手,是影响中国经济
发展和政治稳定的最大外部力量;同时,美国又是中国事实
上最大的贸易伙伴,在中国的第一大投资国,是同中国在教
育、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交往最多的国家。无论是总结二
十世纪的历史经验、展望二十一世纪的世界未来,还是分析
我国的国际环境,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都必须全
面了解美国,深入研究美国。
在了解美国的过程中不难发现,美国几乎在社会生活的
所有领域都极其独特。同其他世界大国相比,美国的历史最
短,但历史延续性很强,宪政制度最稳定;它的经济最发
达,但社会中的贫富悬殊最大;它的法制很健全,但犯罪率
很高。监狱人满为患;它提倡思想自由、制度创新,却又是
宗教色彩最强的西方国家;它的小学和中学教育遭到诸多批
评,似乎乏善可陈,却能源源不断地吸引世界一流科学技术
人才;它的人口种族构成十分复杂,至今有大批新移民涌
入,却能保持很强的社会凝聚力和文化包容性;它在国内标
榜民主、平等,提供宽容、多元,在国际事务中却以强凌
弱,霸道专横……
我们只有综合研究美国,才能了解它的特性根源何在,
才能在同它打交道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促进自身的发
展。为此,我们邀请了国内研究美国的各个领域的专家,编
写了这套《当代美国丛书》,一套十册,分别论述当代美国
的经济、政治、军事、外交、法律、宗教、社会、文化、教
育、科技等十个方面。这套丛书以普及有关当代美国的知识
为出发点,以客观介绍为主,同时也对美国社会生活的各个
层面加以剖析,做出适当的评论。所谓“当代”,是指90年
代。当然,上述这十个方面情况不同,有的如外交,可能变
动很快,有的如社会、宗教,可能有更多的延续性。但本丛
书的目的是为了向读者比较全面、比较客观地介绍美国社会
方方面面的情况。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李铁映同志对本丛书的编写工作十
分关心,多次指示本书的编者要清醒深入地研究美国,透过
表面现象看到实质,认识美国资本主义的发展规律和趋势。
李铁映同志的指示,是对编著者的有力鞭策和重要启发。
中国社会科学院外事局为本丛书提供了不可缺少的经费
支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的辛勤工作和大力协作,给本丛
书的出版增添了动力,提高了质量。在此一并表示感谢。不
言而喻,各册书中的观点都反映了作者本人的观察角度和判
断尺度,而编者则负责统筹安排和总体把握。无论是哪一方
面的问题,都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编者
2000年 11月
前言(2002年版)
每次谈到美国法律制度,笔者在美国留学时亲身经历的
一件小事便会悄然浮现在我的脑海,而且挥之不去。也许因
为我在美国的留学生活以“暖色”为主,所以这一点“冷
色”在整个画面中就显得格外醒目,记忆也就格外深刻。诚
然,我绝无以一斑遮全豹之意,也断无把己念强加于人之
心,但是我以为,作为观光测览的起点,真切朴实的一瞥终
要胜过虚无的梦中神话和飘渺的海市蜃楼。于是,在开始编
写《当代美国法律》之时,我便决定以此事为序——
1993年9月10日,我顺利通过了美国西北大学法学院
的博士论文答辩。兴奋之余,我决定携妻女开车去美国东海
岸旅行。然而,就在准备旅行之时,我们那辆挺招人喜欢的
德国大众“高尔夫”牌轿车被撬了。
当时,我们住在西北大学法学院的罗森布勒姆教授家
中。那是一栋三层小楼,位于芝加哥北边的埃文斯顿市西北
大学的校园区内,治安状况比较好。小楼前面是奥林顿大
街;后面有一大片树木掩映的草坪,草坪尽头有一个车库和
一小块停车场,可停放三、四辆汽车;再后面是一条僻静的
小路,通向北面的大街。
这天早饭后,我和妻子在厨房里收拾东西,准备出门。
忽然,妻子发现一个人在后面的停车场上走动,便叫我看。
那里是私人场所,而且不临街,平时除垃圾车外,很少有人
光顾。我感到有些奇怪,便走近后窗观看。那是一个中等身
材的男子,因有树枝遮挡,看不清他的相貌,只见他围着我
们的汽车转了一圈后趴在右侧玻璃窗上向车内看。就在我考
虑是否应出去盘问一下的时候,只见那人从身上掏出一件器
物,扬起手来——不知是要撬车门还是要砸玻璃。我忙隔窗
大叫。那人一惊,迅即逃走。我从楼房的侧门追出,妻子亦
紧随我后。但是当我们跑到后面小路时,那人已无踪影。我
为没能抓到小偷而懊丧,但也为我们的汽车完好无损而庆
幸。中午,与我们同住在罗森布勒姆家的美国朋友凯蒂替我
们拨打了“911”报警电话。
下午1点钟,一位名叫斯蒂夫的警察来了解情况。他例
行公事地记下我的身份和事情经过。很显然,他对我身份的
兴趣远远大于对这起未遂撬车案的兴趣。当得知我在中国教
授犯罪侦查和物证技术之后,他的谈话热情就更高了。他对
我说:“这种事在埃文斯顿经常发生。当然,在你们这条街
上不多。前一段,在英格尔大楼(指西北大学的研究生宿舍
楼)旁边的停车场上,几乎每周都有汽车被撬、玻璃被砸。
盗窃目标多为收录机。”
我突然明白了,那个小偷看中了我汽车里那台可移式收
录机。好家伙,那东西值好几百美元呢!再说,一块车窗玻
璃也得好几十美元。我暗自庆幸。
斯蒂夫听说我曾去追赶窃贼,很不以为然。他说:“如
果我是你,我绝不去追。你本来毫无损失嘛!你知道,那家
伙身上很可能带着枪或刀呢!”
“可是,我怎么能眼看着一个窃贼跑掉呢?那家伙还会
去播别人的汽车啊!”我随口说道,并非特意要向他显示中
国人敢于同犯罪做斗争的精神。
“那又不是你的事情。”
此话出自一位警察之口,而且如此自然和理直气壮,真
让我吃惊。斯蒂夫接着说:“说实话,即使你把那家伙抓住
了,你也不能把他怎么样。没有一个检察官会起诉他。如果
他把你打伤,你多倒霉。如果你把他打伤,他还会起诉你,
你得赔钱。前些日子轰动一时的马克案,你不会不知道吧?”
我当然知道。马克于1988年入室行窃,房主马龙追赶
时用猎枪击中马克后肩。马克被判12年监禁。1992年马克
在狱中以枪伤后遗症为由起诉房主马龙,后来法官判马克胜
诉,房主马龙应赔偿12250美元。
警察走后,我立即把那台收录机从车中取下来,放到家
里。我以为这就可以断了窃贼的念想,但没想到那家伙又给
我杀了个回马枪。
数日后的一个早晨,我要开车外出,来到车旁。只见车
门被打开,车内东西杂乱,我立刻意识到汽车被撬了,连忙
检查损失情况:车内顶棚灯被拽了下来;后车门被撬坏而且
门锁不见了;但没有丢失任何东西,当然车内也没有什么值
得一偷的东西。报案后,我因有急事便开罗森布勒姆太太的
车走了。一小时后,我回到家。凯蒂说,一位叫威廉姆的警
察来过,记录了有关情况,但对破案不抱什么希望。
我自己又认真查看了现场,车内车外,还有旁边的垃圾
筒。我在车内发现一个信封上有小半个模糊不清的鞋印;在
旁边的草丛里找到后车门锁的框和弹簧,但锁身终未找到。
这让我很担心,我那车的后门锁和前门锁及点火开关都用同
一把钥匙。如果那家伙用锁身复制出钥匙,我的车不就成了
他的嘛!后果不堪设想。
第二天早上7点多钟,警察局来电话,说现场技术员要
来勘查现场。虽然我此前并未想到警方会如此重视本案,但
专业知识让我在查看车况时小心地保护了现场原状。
10分钟后,一辆警车来到后面的车库旁,来者叫吉姆。
他做了例行询问和记录,又车前车后看了一遍,然后就要告
辞。我看他一副糊弄人的态度,就故意对他讲了我对案情的
分析——特别是对作案过程的分析。他觉得我分析得头头是
道,立刻刮目相看,并问了我的来历。当得知我是中国的犯
罪侦查专家之后,他又仔细地车里车外查看了一遍。
在勘查过程中,吉姆向我介绍了埃文斯顿市警察局的情
况。他很坦率地承认这种现场勘查是走形式,他们警察局根
本不可能对这么个小案子采取什么侦查措施。不过,他们需
要这种形式,因为到年底可以向纳税人说他们警察局这一年
勘查了多少现场,没有功劳还有苦劳嘛。
我向吉姆谈了对后车门锁的担心,并问警察局对配钥匙
行业有无控制。他说没有控制。我又问他警察能采取什么针
对性保护措施。他说,警察顶多在巡逻时多往这边转两圈,
管不了什么事。他强调说,“保护个人财产是公民自己的责
任。”我明白了,这事只能靠我自己了。
我买了一把汽车防盗锁,又到汽车修理厂去安了一个新
的后门锁。罗森布勒姆太太听说此事后,立即叫人在厨房后
门外安了一个自动监视灯。夜晚若有人在后院停车场外走
动,这灯就会自动亮起来,吓走不速之客。我想,这灯就跟
庄稼地里的稻草人差不多,不知道管不管用。
几天之后,我就携妻子和女儿出门旅行了。我们开着那
辆“高尔夫”离开芝加哥,绕过密执安湖,借宿密执安州首
府兰辛市;再沿着伊利湖边来到纽约州北端的布法罗市,领
略了尼亚加拉大瀑布的壮丽景观;然后驱车横穿阿巴拉契亚
山脉,在纽约市爬上了自由女神像的头部;离开纽约后,我
们又去了大西洋赌城和首都华盛顿;最后穿越美国中部大平
原,回到芝加哥。
不知是那个小偷也出门旅行了,还是对我们彻底失望
了,反正直到我们回国前把“高尔夫”卖掉,那个小偷再也
没有出现,使我们的留学生活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
回国后,有人曾经问我:“美国人的国民特性是什么?”
我不加思索地回答说:“个人意识。”诚然,美国人身上有很
多带有普遍性的特点,如较强的法律意识、民主意识、纳税
意识等,但是我认为最突出的还是那强烈的个人意识或自我
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是一个“个人主义”的社会。
早在殖民地时期,那些背井离乡漂洋过海的移民们就形
成了强烈的自我保安意识。一方面,他们出于政治、宗教或
其他个人原因而不信任政府;另一方面,艰苦的生存环境也
使他们养成了自我依赖和自我保护的习惯。现在的美国人从
小所受到的教育就是要通过个人奋斗去实现自身价值,就是
要依靠自己去争取和保护个人的权益。美国人总是理直气壮
地去追求个人的利益。他们绝不会因为承认自己是在追求个
人利益而感到“不好意思”!从另一个角度来说,任何个人
奋斗的成功都会在美国社会中得到尊敬和羡慕的欢呼声,哪
怕这些奋斗可能对他人权益带来不利影响。
对社会发展来说,这种价值观念自有其正面和积极的意
义,但是也有其负面或消极的影响。举例来说,美国的刑事
司法制度过于强调个人利益、过于强调保护刑事案件被告人
的权利,而忽视了社会整体利益,忽视了对受害人及其他社
会成员权益的保护。美国在批评其他国家不注意保护被告人
权益的同时,自己实际上已经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这对于
打击犯罪和减少犯罪来说显然会产生不利的影响。
另外,美国人在打击犯罪问题上的“自我保安意识”也
会影响整个社会同犯罪做斗争的效率。如果“人人各扫门前
雪,不管他人瓦上霜”,那么无力扫“雪”的人恐怕就只能
被“大雪封门”了,而且每个人都有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无力
或不能去“扫门前雪”的!在打击犯罪的问题上,很多美国
人也认识到“团结就是力量”,但他们却不想改变或无法改
变这种“各地为战”和“各自为战”的状况。
以上文字绝非本书的导读,只是笔者的一点随想……而
已。
何家弘
2000年8月于北京痴醒斋
目录
修订版编写说明
第一版前言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普通法的历史渊源
第二节 美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节 当代美国法律的体系
第二章 司法和执法机关
第一节 审判机关
第二节 检察机关
第三节 警察机关
第三章 法律职业
第一节 法学教育
第二节 律师
第三节 检察官
第四节 法官
第四章 宪法
第一节 联邦制
第二节 三权分立
第三节 个人权利
第四节 民权
第五节 司法审查权
第五章 行政法
第一节 行政机关
第二节 行政程序
第三节 司法审查
第四节 政府侵权赔偿责任
第六章 刑事法
第一节 犯罪
第二节 刑事责任
第三节 刑罚
第四节 罪犯矫正
第七章 民事法
第一节 财产法
第二节 合同法
第三节 侵权法
第四节 家庭法
第五节 知识产权法
第八章 商事法
第一节 公司法
第二节 证券法
第三节 票据法
第四节 破产法
第五节 保险法
第九章 经济法
第一节 反托拉斯法
第二节 银行法
第三节 税法
第四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节 环境保护法
第六节 劳动和雇佣法
第十章 程序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第三节 证据法
第四节 冲突法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何家弘,男,满族,1953年5月出生于北京市。1969年去“北大荒”,务农8年;1977年返回北京后当过两年建筑工人。1986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在美国西北大学获法学博士(SJD)学位,1996年评为教授,1998年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曾经在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在香港城市大学法学院任客座教授;1999年入选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2003年被国家授予“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2004年获得“宝钢优秀教师奖”,2005年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十大教学标兵”。何家弘在业余时间还为“普法”而撰写法学小说和推理小说,是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他创作的四部“犯罪悬疑小说”已经被翻译成法文在法国出版,并有一部被译成意大利文在意大利出版,颇受好评;英文译本也将由企鹅出版公司于近期出版。
学历背景
  1992-1993,美国西北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1983-1986,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
  1979-1983,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
  访问学者:
  1998年,法国埃克斯马赛大学,访问学者;
  1996-1997,香港城市大学,访问学者;
  1990年,美国西北大学,访问学者;
研究领域
  证据法学、侦查学、刑事司法制度、法律语言等。
社会兼职
  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兼法律语言研究会会长
  中国作家协会会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刑事侦查学研究会副会长
  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2006-2008)
  曾任中国人民大学侨联主席、中国人民大学欧洲研究中心副主任
  《证据学论坛》主编、《公安学论丛》主编、《法学家茶座》执行主编
  曾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12)担任“周末论坛”节目的特邀主持人。
荣誉奖励
  《法律英语――美国法律制度》荣获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二等奖(2009)
  “证据法学”课程被评为中国人民大学2009年校级精品课程立项项目(2009)
  《司法证明标准与乌托邦》(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获得荣获第二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提名奖(2008)
  《刑讯逼供行为的养成和矫正》一文获北京市法学会2008年度优秀成果奖(2008)
  《证据法学》获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006)
  中国人民大学教学标兵(2005)
  中国人民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2004)
  宝钢优秀教师奖(2004)
  留学回国人员成就奖(2003)
  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2000)
  北京市跨世纪学术带头人、北京市优秀中青年法学家(1999)
学术成就
论文
  “刑事司法大趋势”,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严惩不如严查”,载《法制咨询》2009第4期
  “反腐败:在严惩、严查与严防之间”,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7期
  “论法律语言的统一和规范——以证据法学为语料”,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
  “用品格证明人身危险性的探索——评刘立霞博士的新著《品格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运用》”,载《河北法学》2009年第2期
  “论推定概念的界定标准”,载《法学》2008年第10期
  “论推定规则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8期
  “从自然推定到人造推定—关于推定范畴的反思”,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
  “论推定规则适用中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6期
  “从‘硬审讯法’到‘软审讯法’”,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7期
  “论职务犯罪侦查职权的优化整合”,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20期
  “享受法学”,载《法制资讯》2008年第10期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论纲”,载《法学家》2008年第3期
  “证据学抑或证据法学”,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1期
  “《奥运规则》专题报道之一 奥运·法治·民主”,载《民主与法制》2008年第15期
  “提高渎职犯罪的‘风险成本’”,载《先锋队》2008年6期
  “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实证研究与经济分析”,(何家弘、何然合著)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
  “从法律走向法治”,载《民主与法制》2008年第5期
  “证据法功能之探讨——兼与陈瑞华教授商榷”,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
  “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检警关系”,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3期
  “论职务犯罪侦查的专业化”,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
  “论司法证明的基本范畴”,载《北方法学》2007年第1期
  “多种些活树 少谈些森林——也说‘中国法学向何处去’”,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1期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5期
  “论证据的基本范畴”,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1期
  “中国陪审制度的改革方向——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借鉴”,载《法学家》2006年第1 期
  “人权语境中的“好人”与“坏人”——从钟南山院士被抢谈起”,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7期
  “从司法证明模式的历史沿革看中国证据制度改革的方向”,载《法学家》2005年第4期
  “中国特色的检察体制的完善”,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
  “对法定证据制度的再认识与证据采信标准的规范化”,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
  “论司法鉴定的规范化”,载《中国司法鉴定》2005年第3期
  “刑事司法的十大发展趋势”,载《燕山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从正义女神的蒙眼布谈起”,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期
  “司法证明标准与乌托邦——答刘金友兼与张卫平、王敏远商榷”,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秘密侦查立法之我见”,载《法学杂志》2004年第6期
  “论检察机关执法观念的更新”,(何家弘、刘为军合著)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3期
  “文书审"与司法公正观”,《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论法官造法”,载《法学家》2003年5期。
  “2002年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3年1期,何家弘,刘品新,刘为军
  “圈套、诚信与侦查法治”,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6期,何家弘,刘为军
  “两大法系证据制度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4期,何家弘;姚永吉;
  刑事证据立法与犯罪侦查观念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4期
  中国需要“法治”足球中国律师,,编辑部邮箱2002年第9期
  “法律不是专政的工具”,载《山东人大工作》2002年第3期
  “刑事证据立法与犯罪侦查观念”,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4期
  “足球"黑哨"问题之我见”,载《法学杂志》2002年2期。
  “测谎结论与证据的"有限采用规则"”,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2期。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之我见”,载《政治与法律》2002年1期。
  “入世·足球·法治”,载《比较法研究》2002年2期。
  “刑事证据立法与犯罪侦查观念”,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4期。
  “2001年物证技术学与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2年1期-何家弘,李学军,刘品新
  “司法介入提法醒目,但不准确”,载《足球世界》2002年第2期,尔冬,何家弘;
  “论科学证据的采纳与采信”,载《中国司法鉴定》2002年1期,何家弘,刘晓丹
  “什么是诱惑侦察”,载《法治与社会》2002年11期,何家弘,龙宗智
  “完善司法鉴定制度是科学证据时代的呼唤”,载《中国司法鉴定》2001年1期-何家弘,刘昊阳
  “2000年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2001年1期-何家弘,刘品新,陈碧
  “中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之构想”,载《法学家》2001年第6期。
  “试论刑事司法与证据制度的价值取向”,载《犯罪研究》2001年第1期。
  “论司法证明中的推定”,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司法证明同一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1期。
  “刑事证据的采纳标准和采信标准”,载《人民检察》2001年10期。
  ““零口供”与沉默权”,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4期。
  “论司法证明的目的和标准——兼论司法证明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6期。
  “论司法证明方法的特点和种类”,载《公安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
  “沉默权制度及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证据的采用标准”,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3期。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6期。
  “关注家庭暴力”,载《今日中国(中文版)》2000年第3期。
  “试述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2期。
  “试论司法公正观念的相对性”,载《中国司法》2000年第4期。
  “法学的通俗化”,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3期。
  “让证据走下人造的神坛——试析证据概念的误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5期。
  “执法长官与公诉律师——美国检察官职能评析”,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5期。
  “司法公正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自由心证与认证制度──证据学师生对话录”,载《中国司法》1999年第1期。
  “监督,还是介入?──论大众传媒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载《中国司法》,1999年第9期。
  “女性“失贞”面面观——来自妇女热线的报告证人李昌钰”,载《人民公安》1999年第7期。
  “司法证明方式和证据规则的历史沿革——对西方证据法的再认识”,载《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4期。
  “公正执法与科学执法”,载《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
  “有毒的树上结出的果实一定有毒吗?──关于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师生对话录”,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3期。
  “陪审制度改革断想”,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4期。
  “有毒的树上结出的果实一定有毒吗?(三)──关于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师生对话录”,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5期。
  “有毒的树上结出的果实一定有毒吗?(四)──关于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的师生对话录”,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6期。
  “有毒的树上结出的果实一定有毒吗?(五)”,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7期。
  “神证·人证·物证——试论司法证明方法的进化”,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2期。
  “陪审制度纵横论”,载《法学家》1999年第3期。
  “李昌钰:一流美国法庭科学家”,载《科学与文化》1999年第5期。
  “美国总统克林顿给会议的贺信”,载《法学家》1998年第5期。
  “美国反腐败法律制度”,载《外国法译评》1998年第4期。
  “我与推理小说的缘份”,载《法律与生活》1998年第1期。
  “现场勘查之王——美籍华裔物证鉴定大师李昌钰博士”,载《法律与生活》1998年第2期。
  “加拿大警察一瞥”,载《法律与生活》1998年11期。
  “证据意识漫谈”,载《法学杂志》1998年第3期。
  “没有挂帘的窗户——美国华裔“超级神探”李昌钰办案纪实”,载《中国司法》1998年第3期。
  “1997年物证技术学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1998年第1期,孙言文;何家弘;刘品新;王保国
  “证明的自由”,载《外国法译评》1997年第3期,乔纳森·科恩著,何家弘译;
  “香港“廉署”采访记”,载《华夏星火》1997年第6期。
  “证据调查方法探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7年第1期。
  “证据调查方法探源(续)”,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为“自由心证”正名”,载《法学杂志》1997年第6期。
  “米兰达忠告”,载《人民检察》1997年第4期。
  “日本的犯罪侦查制度(一)”,载《公安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日本的犯罪侦查制度(二)”,载《公安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
  “日本的犯罪侦查制度(三)”,载《公安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
  “1995年物证技术学和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1996年第1期,徐立根、何家弘、施正文。
  “英文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评介”,载《法学家》,1996年第5期,德瑞克·罗德立;何家弘。
  “法国犯罪侦查制度(续)”,载《公安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
  “证据调查学的对象和体系”,载《法学杂志》1996年第6期。
  “关于创建“证据调查学”的构想”《法学家》1996年第6期。
  “论美国检察制度的特色”,载《外国法译评》1995年第4期。
  “法国的犯罪侦查制度”,载《公安大学学报》1995年第4期。
  “法国的犯罪侦查制度(续)”,载《公安大学学报》1995年第5期。
  “法国的犯罪侦查制度(续)”,载《公安大学学报》1995年第6期。
  “外国法庭科学鉴定制度初探”,载《法学家》1995年第5期。
  “1994年物证技术学和侦查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1995年第1期,徐立根;何家弘。
  “物证技术学学科建设的现状与展望”,载《法学家》1994年第5期,徐立根;何家弘。
  “物证技术在强化执法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载《法学杂志》1994年第2期,徐立根;何家弘。
  “美国检察制度研析”,载《法学家》1994年第4期。
  “美国检察制度的历史研究”,载《法治论丛》1994年第3期。
  “美国的犯罪侦查制度”,载《公安大学学报》1994年第5期。
  “美国的犯罪侦查制度(续”,载《公安大学学报》1994年第6期。
  “从洛杉矶事件透视美国审判制度的弊端”,载《法学杂志》1992年第5期。
  “外国侦查制度浅析”,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
  “外国侦查制度试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
  “英国的犯罪侦查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
  侦查学十年”,载《法学家》1989年第2期。
  “美国检枪史上的著名案例”,载《法学杂志》,1989年第3期。
  “侦查方法史考(二)”,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89年第1期。
  “刑事诉讼证据属性新辨”,载《法学家》1988年第6期
  “罪犯识别与亲子鉴定中的“遗传密码指纹法””,载《法学杂志》,1988年第1期。
  “侦查方法史考(一)”,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88年第6期。
  “犯罪侦查中的同一认定问题”,载《法学家》,1987年第5期。
  “犯罪侦查学基础理论刍议——与刘瑞榕、徐敏洪同志商榷”,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87年第5期。
  “从一件奇案论同一认定的两种基本认识方法”,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
  “同一认定种类之我见”,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86年第1期。
  “同一认定理论与犯罪侦查学”,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86年第2期。
  “对墨刑的一点新认识”,载《法学杂志》,1986年第2期。
  “防卫过当的定罪问题”,载《法学杂志》,1985年第4期。
  “在运动中把握法制的协调发展”,载《法学》1984年第10期。
  “美国测谎业一瞥”,载《法学杂志》,1984年第3期。
著作
  《扭曲的灵魂――外国犯罪实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虚拟的真实――证据学讲堂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犯罪的密码――科学探案纪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换位的视角――多媒体对话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证据的语言――法学新思维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从通俗到深奥――法治文化杂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从观察到思考――外国要案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从它山到本土――刑事司法考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从相似到同一――犯罪侦查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从应然到实然――证据法学探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人生狭路――黑蝙蝠·白蝙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人生误区――龙眼石之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人生怪圈――神秘的古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人生黑洞――股市幕后的罪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人生情渊――双血型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法律英语――美国法律制度》(第4版)(主编),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豪门血案》(独著),大众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
  《黑蝙蝠·白蝙蝠》(独著),大众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
  《双血型人 股市幕后的罪恶》(独著),大众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
  《毒树之果》(主编),大众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
  《证据法学》(合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三言九问 德恒证据学论坛实录》(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新编犯罪侦查学》(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证据法学研究》(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简明证据法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法律英语》(主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外国刑事司法制度》(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新编证据法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中国的陪审制度向何处去――以世界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为背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中国侦查学·物证技术学发展报告》(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享受法缘》(独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公安学论丛》(主编),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刑事司法大趋势 以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为视角》(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证据调查》(第2版)(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刑事证据大全》(第2版)(译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中外司法体制研究》(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证人制度研究》(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西方奇案》(译著),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司法鉴定概论》(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检察证据教程》(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证据法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刑事证据制度改革研究》(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侦查论丛》(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外国证据法》(主编),法律出版社 2003年版
  《神证·人证·物证》(独著),大众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
  《法律人才与司法改革――中日法学家的对话》(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黑蝙蝠·白蝙蝠――证据的困惑》(独著),贵州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外国证据法选译――增补卷》(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
  《电子证据法研究》(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刑事审判认证指南》(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外国证据法选译》(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
  《证据学论坛》(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法苑杂谈》(独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
  《当代美国法律》(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证据调查实用教程》(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新编证据法学》(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证据调查》(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当代西方犯罪与罪案实录》(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域外痴醒录》(独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人生怪圈――神秘的古画》(独著),法律出版社 1997年版
  《欧美刑事司法制度》(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审讯与供述》(译著),群众出版社1992年版
  《血痕弹道指纹探奇》(译著),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
  《犯罪鉴识大师 李昌钰》(独著),法律出版社 1998年版
  《人生误区――龙眼石之谜》(独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性科学知识荟萃》(编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法律英语实用教程――美国法律制度要览》(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人生黑洞――股市幕后的罪恶》(独著),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刑事证据大全》(译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疯女》(独著),群众出版社1995年版
  《毒树之果 美国刑事司法随笔》(编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中美检察制度比较研究》(英文版)(独著),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
  《同一认定――犯罪侦查方法的奥秘》(独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外国犯罪侦查制度》(编著,第一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人工生育及其法律道德问题研究》(译著),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英国警察》(译著,第一作者),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私人侦探与私人保安》(编译,第一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代表性项目
  “侦查人员出庭凭证的范围和程序”(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项目)
  “刑事诉讼中证据调查制度的完善”(2009年中国法学会项目)
  “检察制度比较研究”(2007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项目)
  “司法鉴定人的出庭作证研究”(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项目)
  “侦查机关强制采样的必要性及合法化路径的研究”(2007年北京市刑侦学研究会项目)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研究”(2006年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刑事错案实证研究”(2006年美国福特基金会项目)
  “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理研究”(2006年国家社科规划基金项目)
  “陪审制度比较研究”(2004年司法部项目)
  “欧盟刑事司法一体化”(2004年欧盟法律与司法合作项目办公室项目)
  “刑事审判中的证据制度研究”(2000年国家重点社科基地重大项目)
  “刑事审判认证制度研究”(2001年美国福特基金会项目)
  “电子证据法研究”(教育部“十五”规划项目)
  “中外司法体制研究”(司法部项目)
  “证人制度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检察机关执法观念的转变”(最高人民检察院项目)
  http://baike.baidu.com/view/393443.htm
照片8张据该书翻拍。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415&do=blog&id=455612



学术交流网(www.annian.nt)/美国著作提要/2011年6月15日发布

6/14/11

罗毅和何然的“白羽之恋”

关于爱情,

没有人能说的清楚。

或许是众里寻她时的蓦然回首;

或许是为伊憔悴时的痴痴缠缠。

而我的爱,

无关蓦然回首,

无关憔悴痴缠,

而只源于你,

当球场上初遇时,

小小白羽在心底激起的微微涟漪……

——罗毅


羽毛球比赛带来的机缘

2004年5月,中国人民大学传统羽毛球赛事“白羽惜别”来到了第二届。

从小就在父亲的熏陶下喜爱羽毛球的经济学院大三学生何然,自然不会放过这个机会,她报名参加了混双和女双比赛。混双比赛中,何然和自己的父亲、法学院教授何家弘一路过关斩将,杀入决赛。他们决赛的对手是一对学生组合,其中的男选手叫罗毅。


当时马上就要研究生毕业的罗毅,对羽毛球其实还算不上特别喜爱,一个喜欢羽毛球的同学“看中”了爱好运动的罗毅,就拉上他上了场。尽管搭档的水平很一般,不过靠着罗毅能跑能跳又有劲,再加上像何然说的,“高手都没来”,罗毅和搭档也来到了决赛场。

一方是配合默契的父女组合,一方是水平不齐的临时配对,比赛的结果可想而知,何然和父亲三下五除二地赢下了比赛。对手下败将的罗毅,何然压根就没在意。事后,罗毅曾开玩笑说:“当时真的很狼狈,我就想,一定要把这个女孩追到手报仇。”

其实当时让罗毅感兴趣的还真不是何然,而是何然获得的奖品,一把羽毛球拍。罗毅知道,打败了自己的这个女孩同时还获得了女双冠军,两个冠军就是两把球拍,而自己的一个师弟初学羽毛球刚好想要买球拍,于是罗毅就惦记上了何然的球拍。

在人大BBS的羽毛球版上,罗毅跟何然约好了见面的时间地点。

5月的夜晚,春风拂面,一个漂亮的女孩背着一把羽毛球拍,走到了罗毅的面前。女孩当然就是何然,而此时罗毅的注意力已经全然从球拍转移到了何然的身上。何然漂亮,爱笑,可爱,出身书卷之家的她还有一种特殊的气质,这一切都让罗毅怦然心动。而罗毅的风趣幽默、心直口快,也让何然觉得和他很谈得来。把球拍交到罗毅手上,何然却没要钱,接下来的一切就像普通的言情小说一样,两个年轻人一起吃了晚饭,然后又在人大的校园里边走边聊了很长时间。

那之后,罗毅生活中最大的乐趣就是给何然发短信聊天,偶尔也约何然一起去打羽毛球,两个人搭档去打别人。何然相信,从配合混双的感觉中一定可以看出两个人是不是真的合得来。罗毅和何然配对,何然在网前做球,罗毅在后场进攻,总有些双剑合璧的感觉,常常能赢本身实力强于自己的对手。两个月之后,何然就像所有恋爱中的女孩一样,享受着浪漫和幸福。

羽毛球婚礼营造浪漫

恋爱了四年,到了2008年,这对混双搭档终于要走进婚姻的殿堂了。

要举办一个什么样的婚礼?在婚礼的半年前,这个问题就在罗毅和何然全家中讨论开来。

何然的爸爸妈妈酷爱羽毛球,罗毅和何然的相熟相恋也源自一场羽毛球赛和一把羽毛球拍,再加上来参加婚礼的客人中许多球友,于是,办一场以羽毛球为主题的婚礼便成了一致的决定。

主题决定了,具体怎么体现这个主题是个大问题。而主要实施者就是何然和妈妈。开始时,何然在网上搜索有关羽毛球婚礼的资料,可是发现仅有的几个羽毛球婚礼好像也并不精彩,只是用羽毛球排成不同的图形而已,这样不仅显得单调,还破坏了羽毛球本身的美感。

经过几次三番的试验,何然和妈妈决定,将羽毛球做成花布满整个会场,应该是个不错的主意。随后的几个月里,罗毅和何然每次出去打球,总会留意场边的废球,别人一走,他们就把废球捡回来,收集起来。因为何然喜欢紫色,于是,用淡紫色和白色的纱包住球,做成羽毛球花,便成为了最初的创意。在何然和妈妈试验了多种做法之后,白色、紫色的花瓣,金黄的花心,一朵漂亮羽毛球花终于呈现在眼前。那之后的三个月,何然、妈妈和大姨每天晚上的活动就是边看电视边做羽毛球花。大姨夫也要出一把力,将羽毛球球头穿透,装上花蕊。2008年6月1日,婚礼现场被3000朵羽毛球花装点成梦幻的世界,一家人的智慧和深情都凝结在里面。

DIY的婚礼装饰不只有羽毛球花。何然自己动手设计的羽毛球卡通形象,是主题的另一个诠释。没头发戴眼镜的是罗毅,笑嘻嘻戴头花的是何然,这样的卡通形象印在请柬上,印在装请柬的信封上,印在祝福卡片上。当第一次把印制好的作品捧在手里,罗毅和何然兴奋地差点跳起来。

2008年6月1日,当中午的中式婚宴结束,主角罗毅和何然非常疲惫,可是当他们一踏进自己已经准备了三个月的西式婚礼现场,看到白色庄严的布景,看到布满全场的温馨的羽毛球花,两人便情不自禁地进入了角色。在150名同学和球友的注视下,这场被命名为“白羽之恋”的婚礼在浪漫中进行着……

羽毛球生活串起幸福

在认识罗毅之前,何然一家在人大里早就是小有名气的“羽毛球之家”了,一家三口能组合出男单、女单、女双、混双,就差男双了。现在有了罗毅,这个“羽毛球之家”终于有了一对男双组合,所有的项目都齐了,而且还可以组成两对混双打对抗。通常情况下,罗毅和岳母配合,何然和爸爸何家弘搭档,这样势均力敌才可能打得激烈。每周的周四和周六,一家人总要一起打羽毛球,何然和妈妈穿着同样的粉色衣服,罗毅和岳父是一样的黄色服装,四个人站在同一块场地上打球,让许多球友羡慕不已。球打完后,一家四口一起吃饭,饭桌上聊得最多的也是羽毛球。针对罗毅力量好、反应快,但是球路比较差的特点,作为家里资格最老、水平最高的顶级羽毛球爱好者,何家弘总是很认真地给他讲战术,结婚后的一年多时间,也是罗毅球技突飞猛进的一段时间。

2009年12月19日,由何家弘倡导创办的第三届“李宁杯”首都法学教授邀请赛在人大世纪馆上演,组委会的主要成员正是这个“羽毛球之家”。何然是裁判长,罗毅是裁判员,爸爸是组委会主席,妈妈是队医兼后勤,在这一家人的帮助下,这场法学教授的聚会红红火火。比赛的一个环节是何家弘和罗毅与北京队队员的表演赛。翁婿俩在场上奋力拼杀,母女俩在场下加油助威,一个小小的羽毛球,将一家人的幸福串了起来。

在认识何然之前,罗毅原本最喜欢的运动是排球。罗毅说,在认识何然,进入这个家庭之后,他才真正知道了什么是羽毛球,什么是有羽毛球的幸福生活。

何然说,婚姻和打球一样,都是一个磨合的过程。羽毛球让他们的生活平淡且新鲜。

6/7/11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http://new.chinesehighway.com/content/lxhgzm.do?type=1

关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新发申请说明
受中国驻纽约总领馆教育组和中国驻芝加哥总领馆教育组委托,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以下称“纽约中心”)负责办理上述两馆领区留学人员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咨询与审核工作。为了方便留学人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现将有关政策规定、需要准备的材料及申请程序说明如下:

一、申请资格

凡在中国驻纽约总领馆和中国驻芝加哥总领馆领区内的美国正规大学(学院)、研究机构注册学习、攻读学位以及从事进修、合作研究、学术访问等留学时间满一年的留学人员,在毕(结)业或工作结束后,确定回国定居前,均可向“纽约中心”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二、申请材料(点击材料名称可查看材料样本) 

6、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只须提交如下材料
当前有效护照个人信息页、回国单程机票及国家留学基金委/中科院公派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三、申请程序

为了方便留学人员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纽约中心开发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在线申请系统。申请程序如下:

1、新用户请首先在留学人员信息服务系统中注册个人账户。

2、已注册用户请直接登录留学人员信息服务系统。(如果您是使用护照号码在第一版申请系统内已申请的用户,请在用户登录页面中的用户名输入框内直接输入您的护照号码登录系统,系统将自动将您转接至第一版申请系统。)

3、进入《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子系统,在线填写并提交《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表。

4、打印申请材料清单。申请人在线提交申请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申请材料清单并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发送申请确认信和材料清单。

5、邮寄申请材料。请将申请材料清单和全部申请材料复印件(申请材料清单作为首页,其它申请材料按材料清单顺序排列)邮寄至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字样。

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邮寄地址如下:

New York Service Center for Chinese Study Fellows

17 Battery Place, Suite 929

New York, NY 10004

因申请人数众多,审核、审批程序较为复杂,我中心不接受通过传真和/或电子邮件递交的申请材料,亦不接受预约、加急或上门办理。

四、审理周期

自在线提交申请之日起,申请信息将保留30天, 30天后仍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系统将自动取消其申请,此后收到的书面申请材料亦不予保存,故请在线提交申请后,尽快邮寄书面申请材料。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审核办理时间约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往返邮寄时间)。从在线提交申请至初审、复核批准,每个审理环节结束时,“纽约中心”会将相关进展情况通过电子邮件及时反馈给申请人;如申请人缺少材料需要补充,“纽约中心”也会通过电子邮件及时通知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原则上不受理申请人电话查询。申请获批准后,“纽约中心”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邮寄至申请人在线登记的邮寄地址,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本人。

五、联系方式

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留学人员,请详细阅读申请说明,并参阅下面的“常见问题解答”,力求完全、清楚、准确地了解申请要求。如仍有问题,可向“纽约中心”发送电子邮件或电话咨询。

电子邮箱:hgzm@chinesehighway.com

传真:+1(212)367-7431

咨询专线:+1(212)835-5524,+1(212)835-5525,+1(212)835-5526

如您对我们的工作有什么意见或建议,欢迎向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总裁反映,总裁信箱:

president@chinesehighway.com


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常见问答


15、申请材料是否退回?

申请材料均为复印件,无论申请是否通过,所有申请材料均不退回。

17、《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相关注意事项?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经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在第一、第二联加盖公章方为有效。第一联由留学人员保存, 其他单位可查验原件,收存复印件,不得收取原件。本证明不得涂改。


关于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说明

  根据工作需要,驻芝加哥总领馆教育组委托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咨询和审核工作,凡在驻芝加哥总领事馆领区内留学的申请者,均可向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竭诚为留学人员提供服务。为保证服务质量,驻芝加哥总领馆教育组对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工作进行监管。

    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程序和要求,请登陆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网站(www.chinesehighway.com),点击“回国证明”菜单,查看“关于《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申请说明”。如仍有问题,可向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发送电子邮件或电话咨询。

  邮址:hgzm@chinesehighway.com

  咨询电话:212-367-7432, 212-835-5526

  如你在申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过程中,有什么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纽约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总裁反映,总裁信箱: president@chinesehighway.com;亦可向驻芝加哥总领馆教育组反映,邮址:hgzmchicago@educhinaconsulate.org

5/30/11

张鸣:史上最凶残的文字狱

张鸣:史上最凶残的文字狱


位低下到了八娼、九丐之下,靠写小曲编杂剧生活,腹诽都编进了剧本,也没见有过文字狱。金元时代,汉人文臣因文字贾祸,多半是因为拍马拍得过于文雅,异族的皇帝又看不懂,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当然,汉人自己的皇帝,也是有懂行的,如果他们看到了某些大不敬的文字,也是会生气的。但是,但是,一来特别敏感的人不多,不会见到“一把心肠论浊清”的诗句,就觉得是对清朝不利。见到“维民所止”的四书章句,就怀疑是雍正去头。再说,这样的事,一般得靠专门的御史来检举。但是,那时规矩,御史不大管这种事。真要是管了,一是因为党争,比如北宋苏轼的乌台诗案。二是由于某些人个性过于强,得罪人太多,言论又过于离经叛道,比如明代的李贽案。即便如此,这种文字狱处理都不严厉,李贽自己在狱中了断了,然后就拉倒了,而苏轼则不过是发到黄州降级使用。这样的事,如果落在清朝,不株连九族都是便宜的。庄廷鑨明史案,是清朝第一桩文字狱,系顺治年间的事。一个闲得蛋疼的富家子弟,忽发奇想,要立言留名,留下部著作给后世。自己又没这个本事,于是买来人家的稿本(朱国祯明史遗稿),雇人加以删增,变成自己的。结果被一个革职的知县吴之荣告发,遂酿成大案。据说此人原本就是想诈庄家一点钱,好去贿赂上司谋取开复,但庄家就是不买他的账,结果事闹大了。此案轰动江南,全案牵连上千人,七十多人被杀,其中十四人被凌迟处死。庄廷鑨已死,被剖棺戮尸,他的弟弟庄廷钺顶杠,被凌迟处死,整个家族都被株连,男人赴死,女眷发配黑龙江为奴。江南所有被庄家花钱请来作序,校阅者诸多名士,好些人根本就没看过书稿,均被一网打尽。连此书的刻工,发售者,甚至买书的人都一并处死。当年的刻工,很多人连字都不识,人家雇来干活,哪知里面有无犯禁?无端遭此大难,丢了脑袋。地方官上至巡抚,下至学校教官,被杀的杀,流放的流放,最轻也是革职。如此株连,简直是骇人听闻,创了人类历史的奇迹。晚清人许指严言道,这种事情,放在其他朝廷,顶天不过焚书劈版,罚款褫夺功名而已,而在清朝,“顾乃戮尸夷族之不足,牵连及于亲朋故旧,杯酒酬酢,竟坐相收。妇孺颠连,尽投荒裔。”其实,此书的所谓关碍之处,无非就是有的地方按照汉人的习惯,依旧把满人当狄夷而已,而且这样的地方并不多,事初发时,庄家在第一时间就删掉了碍眼文字,上呈“洁本”,可见需要删的地方没有多少。当然,按照满人皇帝的标准,哪怕有一个字触犯禁忌,都是大逆不道,都得按谋反大逆罪来追文字狱是人类文明史上不愉快的一页,但是,因人家言论要治人家罪,而且能治了罪的事,还就是有很多。在欧洲历史上,所谓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由于政府太弱,有记载的文字狱好像并不多。而在古希腊的民主政体下,倒是出过一个苏格拉底因自家的舌头丢掉性命的案例。在进入所谓文明曙光的文艺复兴时期,宗教改革之后的文字狱也特别的多,文人学者,一不留神,就可能被宗教法庭丢到火堆里去。

文字狱这个词,本是国人的发明。都说起源很早,有人把周厉王止谤,也算做文字狱,其实有点勉强。如果孔子诛少正卯的事属实,倒是可以算,但据说此事并不确实。从孔夫子平日的言行,还真也不像如此凶残之人。所以,真正的文字狱起点,应该还往后推,秦始皇焚书坑儒,应该是文字狱的一个最辉煌的开始,皇帝烦了儒生咶噪,干脆都给埋了。

位低下到了八娼、九丐之下,靠写小曲编杂剧生活,腹诽都编进了剧本,也没见有过文字狱。金元时代,汉人文臣因文字贾祸,多半是因为拍马拍得过于文雅,异族的皇帝又看不懂,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当然,汉人自己的皇帝,也是有懂行的,如果他们看到了某些大不敬的文字,也是会生气的。但是,但是,一来特别敏感的人不多,不会见到“一把心肠论浊清”的诗句,就觉得是对清朝不利。见到“维民所止”的四书章句,就怀疑是雍正去头。再说,这样的事,一般得靠专门的御史来检举。但是,那时规矩,御史不大管这种事。真要是管了,一是因为党争,比如北宋苏轼的乌台诗案。二是由于某些人个性过于强,得罪人太多,言论又过于离经叛道,比如明代的李贽案。即便如此,这种文字狱处理都不严厉,李贽自己在狱中了断了,然后就拉倒了,而苏轼则不过是发到黄州降级使用。这样的事,如果落在清朝,不株连九族都是便宜的。庄廷鑨明史案,是清朝第一桩文字狱,系顺治年间的事。一个闲得蛋疼的富家子弟,忽发奇想,要立言留名,留下部著作给后世。自己又没这个本事,于是买来人家的稿本(朱国祯明史遗稿),雇人加以删增,变成自己的。结果被一个革职的知县吴之荣告发,遂酿成大案。据说此人原本就是想诈庄家一点钱,好去贿赂上司谋取开复,但庄家就是不买他的账,结果事闹大了。此案轰动江南,全案牵连上千人,七十多人被杀,其中十四人被凌迟处死。庄廷鑨已死,被剖棺戮尸,他的弟弟庄廷钺顶杠,被凌迟处死,整个家族都被株连,男人赴死,女眷发配黑龙江为奴。江南所有被庄家花钱请来作序,校阅者诸多名士,好些人根本就没看过书稿,均被一网打尽。连此书的刻工,发售者,甚至买书的人都一并处死。当年的刻工,很多人连字都不识,人家雇来干活,哪知里面有无犯禁?无端遭此大难,丢了脑袋。地方官上至巡抚,下至学校教官,被杀的杀,流放的流放,最轻也是革职。如此株连,简直是骇人听闻,创了人类历史的奇迹。晚清人许指严言道,这种事情,放在其他朝廷,顶天不过焚书劈版,罚款褫夺功名而已,而在清朝,“顾乃戮尸夷族之不足,牵连及于亲朋故旧,杯酒酬酢,竟坐相收。妇孺颠连,尽投荒裔。”其实,此书的所谓关碍之处,无非就是有的地方按照汉人的习惯,依旧把满人当狄夷而已,而且这样的地方并不多,事初发时,庄家在第一时间就删掉了碍眼文字,上呈“洁本”,可见需要删的地方没有多少。当然,按照满人皇帝的标准,哪怕有一个字触犯禁忌,都是大逆不道,都得按谋反大逆罪来追
详细论起来,古代中国,因言获罪大抵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皇帝的臣子上书得罪了皇帝,因而被降罪。一种是因为平日的言论,或者在家著书立说,被有关部门觉得有了问题,告到皇帝那里,从而身陷囹圄。

显然,第一种情况相当多,历朝历代都有。赶上不讲理的年月,别说跟皇帝,就是跟上司说话,都有风险。摊上暴君,拍马屁拍不好都可能丢了吃饭的家伙。但是,话说回来,这种事多少是臣子们自找的。责任攸关,食人俸禄,忠人之事,如果是言官,就更是应该的。干什么都有风险,做官的风险,就是这个。当然,很多的人是会规避这种风险的,说模棱话,含糊话,两头堵的话,见风使舵的话。或者做皇家的立仗马,干脆不说话。但是,就是总有一些好事之徒,非讲话不可。不仅要讲,而且讲皇帝不爱听的话。用今天的话来说,纯属找死,像海瑞那样,说之前,先把棺材准备好了——这种人,求的是死后的名。所谓文死谏,武死战,自己名垂青史,累及皇帝背着骂名。

反过来,清代以前,今天人们所谓真正意义上的文字狱,其实不多。说皇帝专制统治,但真正专制到家的皇帝,能有几个?那时候没有专门的检查机关,文人写了什么,印刷出版与否,皇帝操不过来这个心。真正在乎文人文字的皇帝,出在清朝。这是因为一来他们是少数民族当家,陷在汉人的汪洋大海里,非镇住汉人士大夫不可。二来汉化程度高,懂行。三来,相对军事实力没金元时代那么强,神经紧张。此前也有过少数民族的统治,东晋南北朝时期的北朝统治者,以及后来的金元王朝的女真人和蒙古人。不是汉化程度不够,就是过于强势,不大在乎汉族文人那点小肚鸡肠。元朝文人墨客地位低下到了八娼、九丐之下,靠写小曲编杂剧生活,腹诽都编进了剧本,也没见有过文字狱。金元时代,汉人文臣因文字贾祸,多半是因为拍马拍得过于文雅,异族的皇帝又看不懂,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

当然,汉人自己的皇帝,也是有懂行的,如果他们看到了某些大不敬的文字,也是会生气的。但是,但是,一来特别敏感的人不多,不会见到“一把心肠论浊清”的诗句,就觉得是对清朝不利。见到“维民所止”的四书章句,就怀疑是雍正去头。再说,这样的事,一般得靠专门的御史来检举。但是,那时规矩,御史不大管这种事。真要是管了,一是因为党争,比如北宋苏轼的乌台诗案。二是由于某些人个性过于强,得罪人太多,言论又过于离经叛道,比如明代的李贽案。即便如此,这种文字狱处理都不严厉,李贽自己在狱中了断了,然后就拉倒了,而苏轼则不过是发到黄州降级使用。这样的事,如果落在清朝,不株连九族都是便宜的。

究。几个关碍的文字,就等于一次起义造反大案。人家就是这样横,你有什么办法?于是,江南的士人,就因为一本小小的明史,遭人排头砍去,这么多人头落了地。更恶劣的是,那个打小报告的吴之荣,不仅得到了庄家的全部财产,而且官复原职,此后官运亨通,一直做到四品大员,都察院的高官。开了一个鼓励告诘,即背后告密的头,从此士大夫人人自危,道德大坏。的确,像某些清史专家讲的,清朝的皇帝,跟最近的明朝比,的确没有所谓的昏君,个个都有励精图治的雄心,但是,这种雄心的背后,却是严苛的文化钳制,思想控制,为了实现这一点,不惜反应过度,神经过敏,用前所未有的残忍手段,大肆杀戮来震慑士人。甚至,清代的皇帝,连臣子提意见都不赞许,武死战可以,文死谏则不行。谁敢提批评意见,重则杀头,轻则发配。皇帝错了,也只能是由皇帝自己意识到,自己改,改不过来,天下是他们的,干士大夫鸟事?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多少代都值得赞许,到了这儿则违规了。所以,到了清末,残忍没有道理的文字狱,令士大夫万马齐喑久矣。这个国家的知识界,少数精英钻进故纸堆做考据,多数则迷陷八股制艺,丧失了对西方介入的反应能力。因此,在西方的冲击面前,连皇帝带士子,一并交了一份不及格的答卷。庄廷鑨明史案,是清朝第一桩文字狱,系顺治年间的事。一个闲得蛋疼的富家子弟,忽发奇想,要立言留名,留下部著作给后世。自己又没这个本事,于是买来人家的稿本(朱国祯明史遗稿),雇人加以删增,变成自己的。结果被一个革职的知县吴之荣告发,遂酿成大案。据说此人原本就是想诈庄家一点钱,好去贿赂上司谋取开复,但庄家就是不买他的账,结果事闹大了。此案轰动江南,全案牵连上千人,七十多人被杀,其中十四人被凌迟处死。庄廷鑨已死,被剖棺戮尸,他的弟弟庄廷钺顶杠,被凌迟处死,整个家族都被株连,男人赴死,女眷发配黑龙江为奴。江南所有被庄家花钱请来作序,校阅者诸多名士,好些人根本就没看过书稿,均被一网打尽。连此书的刻工,发售者,甚至买书的人都一并处死。当年的刻工,很多人连字都不识,人家雇来干活,哪知里面有无犯禁?无端遭此大难,丢了脑袋。地方官上至巡抚,下至学校教官,被杀的杀,流放的流放,最轻也是革职。如此株连,简直是骇人听闻,创了人类历史的奇迹。晚清人许指严言道,这种事情,放在其他朝廷,顶天不过焚书劈版,罚款褫夺功名而已,而在清朝,“顾乃戮尸夷族之不足,牵连及于亲朋故旧,杯酒酬酢,竟坐相收。妇孺颠连,尽投荒裔。”其实,此书的所谓关碍之处,无非就是有的地方按照汉人的习惯,依旧把满人当狄夷而已,而且这样的地方并不多,事初发时,庄家在第一时间就删掉了碍眼文字,上呈“洁本”,可见需要删的地方没有多少。

当然,按照满人皇帝的标准,哪怕有一个字触犯禁忌,都是大逆不道,都得按谋反大逆罪来追究。几个关碍的文字,就等于一次起义造反大案。人家就是这样横,你有什么办法?于是,江南的士人,就因为一本小小的明史,遭人排头砍去,这么多人头落了地。更恶劣的是,那个打小报告的吴之荣,不仅得到了庄家的全部财产,而且官复原职,此后官运亨通,一直做到四品大员,都察院的高官。开了一个鼓励告诘,即背后告密的头,从此士大夫人人自危,道德大坏。

位低下到了八娼、九丐之下,靠写小曲编杂剧生活,腹诽都编进了剧本,也没见有过文字狱。金元时代,汉人文臣因文字贾祸,多半是因为拍马拍得过于文雅,异族的皇帝又看不懂,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当然,汉人自己的皇帝,也是有懂行的,如果他们看到了某些大不敬的文字,也是会生气的。但是,但是,一来特别敏感的人不多,不会见到“一把心肠论浊清”的诗句,就觉得是对清朝不利。见到“维民所止”的四书章句,就怀疑是雍正去头。再说,这样的事,一般得靠专门的御史来检举。但是,那时规矩,御史不大管这种事。真要是管了,一是因为党争,比如北宋苏轼的乌台诗案。二是由于某些人个性过于强,得罪人太多,言论又过于离经叛道,比如明代的李贽案。即便如此,这种文字狱处理都不严厉,李贽自己在狱中了断了,然后就拉倒了,而苏轼则不过是发到黄州降级使用。这样的事,如果落在清朝,不株连九族都是便宜的。庄廷鑨明史案,是清朝第一桩文字狱,系顺治年间的事。一个闲得蛋疼的富家子弟,忽发奇想,要立言留名,留下部著作给后世。自己又没这个本事,于是买来人家的稿本(朱国祯明史遗稿),雇人加以删增,变成自己的。结果被一个革职的知县吴之荣告发,遂酿成大案。据说此人原本就是想诈庄家一点钱,好去贿赂上司谋取开复,但庄家就是不买他的账,结果事闹大了。此案轰动江南,全案牵连上千人,七十多人被杀,其中十四人被凌迟处死。庄廷鑨已死,被剖棺戮尸,他的弟弟庄廷钺顶杠,被凌迟处死,整个家族都被株连,男人赴死,女眷发配黑龙江为奴。江南所有被庄家花钱请来作序,校阅者诸多名士,好些人根本就没看过书稿,均被一网打尽。连此书的刻工,发售者,甚至买书的人都一并处死。当年的刻工,很多人连字都不识,人家雇来干活,哪知里面有无犯禁?无端遭此大难,丢了脑袋。地方官上至巡抚,下至学校教官,被杀的杀,流放的流放,最轻也是革职。如此株连,简直是骇人听闻,创了人类历史的奇迹。晚清人许指严言道,这种事情,放在其他朝廷,顶天不过焚书劈版,罚款褫夺功名而已,而在清朝,“顾乃戮尸夷族之不足,牵连及于亲朋故旧,杯酒酬酢,竟坐相收。妇孺颠连,尽投荒裔。”其实,此书的所谓关碍之处,无非就是有的地方按照汉人的习惯,依旧把满人当狄夷而已,而且这样的地方并不多,事初发时,庄家在第一时间就删掉了碍眼文字,上呈“洁本”,可见需要删的地方没有多少。当然,按照满人皇帝的标准,哪怕有一个字触犯禁忌,都是大逆不道,都得按谋反大逆罪来追
的确,像某些清史专家讲的,清朝的皇帝,跟最近的明朝比,的确没有所谓的昏君,个个都有励精图治的雄心,但是,这种雄心的背后,却是严苛的文化钳制,思想控制,为了实现这一点,不惜反应过度,神经过敏,用前所未有的残忍手段,大肆杀戮来震慑士人。甚至,清代的皇帝,连臣子提意见都不赞许,武死战可以,文死谏则不行。谁敢提批评意见,重则杀头,轻则发配。皇帝错了,也只能是由皇帝自己意识到,自己改,改不过来,天下是他们的,干士大夫鸟事?士大夫以天下为己任,多少代都值得赞许,到了这儿则违规了。

所以,到了清末,残忍没有道理的文字狱,令士大夫万马齐喑久矣。这个国家的知识界,少数精英钻进故纸堆做考据,多数则迷陷八股制艺,丧失了对西方介入的反应能力。因此,在西方的冲击面前,连皇帝带士子,一并交了一份不及格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