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一方面,现代生殖技术的发展有助于个人更好地行使生育权;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因个人滥用生殖技术而侵害到他人的利益或公共利益,国家又必须通过立法规制个人的行为。如何在在规制生殖技术的使用与保障公民享有的生育权之间维持一种平衡,成为了宪法学所面临的一个全新而迫切的课题。“埃文斯诉英国政府”一案为我国制定此类规制性立法提供了两个层面的思考路径。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一系列新的生殖技术为无法自然生育的夫妇带来了福音。同时,如何通过立法规范人类合理地使用这些新兴技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成为了各国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然而,此类规制性立法又势必会影响公民自由行使宪法所保障的生育权。于是,如何在规制生殖技术的使用与确保公民享有的生育权不受侵害之间维持一种平衡,成为了宪法学所面临的一个全新而迫切的课题。除了卫生部制定的一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国在这方面还没有制定一部正式的法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因此,对国外相关判例的研究不失为一条吸取经验的捷径。本文试图通过解读“埃文斯诉英国政府” [1]一案,尝试为我国制定此类规制性立法提供一条思考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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